第九章 休学、复学与退学
第二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:
1.经校医院诊断有病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和休养者;
2.根据考勤,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学时超过六周者;
3.因某种特殊原因,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;
4.员工在校期间因私出国留学,经学校批准者;
5.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应当办理休学手续,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,但退役后不能及时复学者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,从应征入伍到退役后复学的时间不计入在籍年限。
第二十七条 员工休学,须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除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,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,休学一年仍不能复学者,须在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,但必须符合弹性学制的规定,超过弹性学制规定者必须退学。员工休学期间保留学籍,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
第二十八条 休学创业的员工,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创业手续,从休学创业到复学的时间不计入在籍年限,但累计不能超过4年。
第二十九条 休学者必须办理退课手续,不得擅自来校上课,也不得提前复学。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,并取消其复学资格。休学期满的员工,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。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,视为自动退学。
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,并限期办理离校手续:
1.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
2.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,申请复学时经审查不合格者;
3.在弹性学制内因降级、休学预期不能完成学业者;
4.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;
5.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;
6.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;
7.因行政处分,应该退学者;
8.本人申请退学,经说服教育无效者。
退学员工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(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),经教务处审核,报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。批准退学的员工,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,取消其在校生待遇。退学员工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两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。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两周之内,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申请复议。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。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员工处。
第三十一条 员工退学的善后问题,按下列规定办理:
1.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员工,户口关系和档案转入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。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疾病(包括意外致残)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;
2.集团给办理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员工出具退学证明;
3.退学员工由所在学院、员工处、保卫处负责清退,限期离校;
4.已经退学的员工不得复学。
5.员工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,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完成课程,在员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,符合录取条件,再次入学的,可以通过课程替换获得相应年级专业的课程学分。
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学年审核
第三十二条 在校员工一学期内有未通过课程者,给予学业警示。每学期结束,有1门课程考核未通过,由学院给予口头警示;有2门以上课程考核未通过,由学院给予书面警示,学院签发
“学业警示通知书”,并通知员工及家长。
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升入高年级之前,必须通过学年审核。审核基本标准为:第一学年已获得必修课学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学分的65%;第二学年已获得必修课学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学分的75%;第三学年(包括基本学制为五年制专业的第四学年)已获得必修课学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学分的85%。
未通过学年审核的员工降级。基地班、卓越班的员工学年审核未通过者降级到普通班学习。
第十一章 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员工,德、智、体合格,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,发给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三十五条 准予提前毕业的员工按毕业年级员工统一管理,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,按结业处理。
第三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员工的证书的授予,参照《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若干规定》执行;修读双专业、双学位员工的证书的授予,参照《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关于修读双专业、双学位的若干规定》执行。
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员工按结业处理。
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离校后,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未通过课程的重修或补修。成绩合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;两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成绩不合格者,不再换发毕业证书。参照《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的有关规定》执行。
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员工,学满一年以上者,发给肄业证书;不满一年者,出具学习证明;开除学籍的员工只出具学习证明。
第十二章 附 则
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本条例从2018年3月1日开始执行,原《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(修订稿)》(兰理工发〔2015〕154号文)同时废止。